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關于征求《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中央種業振興行動部署,加強食用菌菌種管理、規范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有關規定,我們組織修訂并形成了《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6年6月28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進行反饋。
聯系電話:010—59193150
郵箱:zysscc@agri.gov.cn
zhangruiying@caas.cn(同時發送)
附件:《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
2026年5月29日
附件
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種質資源,規范食用菌品種選育及食用菌菌種(以下簡稱菌種)的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用菌品種選育和菌種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菌種是指食用菌菌絲體及其生長基質組成的繁殖材料。菌種分為母種(一級種)、原種(二級種)和栽培種(三級種)三級。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菌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菌種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食用菌種質資源保護和品種選育、生產、更新、推廣工作,鼓勵扶持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創新型企業發展。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和品種選育
第六條 國家保護食用菌種質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第七條 禁止采集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食用菌種質資源。確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和《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計劃地普查、收集、整理、鑒定、評價、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食用菌種質資源。
第九條 農業農村部建立食用菌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食用菌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種質資源屬公共資源,依法開放利用。占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的,需經原設立機關同意。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報農業農村部批準,并同時提交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
第十一條 從境外引進食用菌種質資源的,應當依法檢疫。利用財政經費首次引進的種質資源,應當在引進后30日內,按照農業農村部規定送適量菌種及檔案至國家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庫保存,接收單位應當出具匯交回執。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從事食用菌品種選育和開發,鼓勵科研單位、高等學校與企業相結合選育新品種,引導企業投資選育新品種。選育的新品種可以依法申請植物新品種權,國家保護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食用菌實行品種登記制度。農業農村部發布登記品種目錄,列入目錄的品種參照《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進行登記。應當登記的食用菌品種未經登記的,不得發布廣告、不得推廣、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
第十四條 食用菌品種名稱應當規范,符合《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
第三章 菌種生產和經營
第十五條 從事菌種生產經營的應當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受具有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菌種生產經營者委托代銷其菌種的銷售者,可以不辦理生產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具備菌種的相關知識,具有相應的菌種貯存設備和場所,并通過中國種業大數據平臺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菌種銷售者的營業執照、菌種購銷憑證或委托代銷合同復印件等材料。
第十六條 母種(一級種)、原種(二級種)或從事進出口業務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核發。栽培種(三級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核發。
第十七條 申請母種(一級種)、原種(二級種)或從事進出口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專業生產和專業檢驗技術人員各1 名以上;
(二)具有辦公場所;
(三)具有相應的滅菌、接種、培養、貯存、檢驗、栽培出菇等設備和生產場所,其中設備應至少包括天平、高壓滅菌鍋、超凈工作臺、恒溫培養箱和顯微鏡等,生產場所500 平方米以上;
(四)生產場地環境衛生及其他條件符合食用菌菌種生產技術規程等相關標準要求;
(五)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申請栽培種(三級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專業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各1 名以上;
(二)具有辦公場所;
(三)具備相應的原料倉庫以及拌料、滅菌、接種、培養、貯存、檢驗等設備和1000 平方米以上場所;
(四)生產場地環境衛生及其他條件符合食用菌菌種生產技術規程等相關標準要求;
(五)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申請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相應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菌種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生產、檢驗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五)倉庫、廠房和辦公等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五年以上租賃合同的證明材料;
(六)品種特性介紹;
(七)生產經營的品種為授權品種的,應當提供品種權人許可的書面證明;品種為非授權品種的,應當提交菌種來源說明。
第二十條 申請母種(一級種)、原種(二級種)或從事進出口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含現場評審時間)作出許可決定。申請其他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審查,書面審查合格的,應當在二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評審,并自收到評審意見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作出的準予核發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決定,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納入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事項統一管理,通過中國種業大數據平臺辦理。主證生產經營范圍填寫食用菌,生產經營方式按生產、批發、零售或進出口填寫;副證注明食用菌種類、菌種級別、品種名稱及登記編號、菌種生產地點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 年。有效期滿后需繼續生產經營的,被許可人應當在有效期滿6 個月前,持原證按原申請程序重新辦理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
(一)變更生產經營菌種級別;
(二)變更生產經營場所。
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一)變更生產經營者名稱;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
(三)變更食用菌種類;
(四)變更食用菌品種。
第二十三條 菌種按級別生產,下一級菌種只能用上一級菌種生產,栽培種不得再用于擴繁菌種。獲得上級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可以從事下級菌種的生產經營。
第二十四條 禁止無證或者未按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菌種;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菌種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菌種生產檔案和銷售臺賬。菌種生產檔案應載明菌種名稱、生產地點、時間、數量、培養基配方、培養條件、菌種來源、操作人、技術負責人、檢驗記錄、菌種流向等內容。生產檔案應當保存至菌種售出后3 年。菌種銷售臺賬應載明菌種名稱、菌種來源、貯存時間和條件、銷售去向、運輸、經辦人等內容。銷售臺賬應當保存至菌種售出后3 年。
第二十六條 銷售的菌種應留樣備查,每批次留樣3 至5 支(棒、袋、包、瓶)。樣品應當按照菌種保藏方法妥善保存,至少保存2 個栽培周期。
第二十七條 銷售的菌種應當附有中文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應當標注菌種種類、品種、級別、接種日期、保藏條件、保質期、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執行標準及生產者名稱、生產地點。標簽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菌種相符。使用說明應當包括菌種的品種特性、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菌種貯存和運輸要求等說明以及風險提示等信息。銷售授權品種菌種的,應當在標簽上標注品種權號。銷售進口菌種的,應當在標簽上標注進口審批文號和中文品種名稱。
第二十八條 利用互聯網經營菌種的,應當符合第十五條規定,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菌種生產經營者直接銷售菌種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
(二)受具有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菌種生產經營者委托代銷其菌種的,應當公示委托者的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和備案信息。
(三)許可證或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更新公示內容。
第二十九條 食用菌菌種互聯網交易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并實施菌種經營資質核驗、網絡經營行為監督、菌種信息展示、交易記錄保存、投訴舉報處理等管理制度,并積極配合農業農村部門的監管執法工作。
第三十條 菌種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使用說明指導使用者規范生產,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應當作提示說明。
第四章 菌種質量管理
第三十一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制定全國菌種質量監督抽查計劃和本級監督抽查計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菌種質量的監督,根據全國計劃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級監督抽查計劃。菌種質量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費用。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已經實施監督抽查的企業,自取樣之日起六個月內,本級或下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該企業的同一食用菌菌種不得重復進行監督抽查。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有相應檢驗檢測資質的菌種質量檢驗機構對菌種質量進行檢驗。
第三十三條 食用菌菌種生產應當執行菌種生產技術規程和菌種檢驗規程;菌種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假、劣菌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菌種:
(一)以非菌種冒充菌種;
(二)菌種種類、品種、級別與標簽內容不符或者沒有標簽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菌種:
(一)質量低于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質量低于標簽標注指標的;
(三)菌種超過保質期、變質的;
(四)帶有國家規定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五章 進出口管理
第三十五條 進口菌種應當依法檢疫。
第三十六條 從事菌種進出口的,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準。從事生產用菌種進出口的,還應當取得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為境外制種的,可以不辦理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具有對外制種合同,進口的菌種只能用于制種,其產品不得在國內銷售。
第三十七條 進出口菌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國家允許進出口的菌種;
(二)菌種質量達到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或者參考有關國際標準;
(三)菌種名稱、品種特性、數量、原產地等相關證明真實完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八條 申請進出口菌種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出)口菌種申請;
(二)品種說明;
(三)辦理進出口生產用菌種的,應當提交有關菌種交易合同、營業執照、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等復印件;
(四)辦理進出口對外制種用菌種的,應當提交對外制種合同、營業執照等復印件;
(五)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三十九條 經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準后,菌種進出口單位持有效批準文件依法辦理進出口手續,批準文件有效期為6 個月。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已接種用于直接出菇的菌棒(袋、包、瓶)和發酵料,按照本辦法栽培種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品種特性主要包括對溫度、濕度、酸堿度、光線、氧氣、二氧化碳濃度等環境條件的要求,抗逆性、豐產性、出菇遲早、出菇潮數、栽培周期、商品質量及栽培習性等。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6 年×月×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之前取得的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不變,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按照本辦法辦理。
來源:農業農村部網站
